農藥互聯網經營現狀與對策研究
發布時間 :
2023-03-08
隨著電商和農村互聯網的普及,農民文化程度的提高,加之新冠疫情的影響,“讓信息多跑路身體少跑路”的生活方式已經成為當下農民的追求。在此背景下,傳統的、多層級的線下批發經營農藥模式的市場空間正在逐漸被壓縮,而農藥互聯經營正呈現勃勃生機,市場空間不斷擴大,成為一種充滿活力的業態。但是,對農藥互聯網經營的監管卻沒有得到同步加強,一些環節甚至出現監管缺失,若不予有力應對,不僅不利于這一業態的健康發展,甚至對農業增產、農民增收、人畜和環境安全等帶來負面影響。
1農藥互聯網經營現狀
1.1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應當遵循本法。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利用互聯網開展農藥經營活動,屬于電子商務范疇。因此,農藥互聯網經營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其經營行為應當符合相關要求。經營活動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或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等信息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使用農藥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利用互聯網經營其他農藥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1.2 我國農藥互聯網經營現狀
開展互聯網農藥經營,一般是利用第三方電商平臺,一種是傳統電商平臺,也稱搜索電商,如淘寶、京東、拼多多等;一種是新電商平臺,也稱興趣電商,如抖音、快手等。有實力的經營者也可自建互聯網營銷平臺,如輝豐股份聯合中國農藥發展與應用協會運營了“農一網”電商平臺。當前,淘寶網是農藥經營的電商平臺,經營農藥的電商數量達11,000多家,經營品種幾乎涵蓋我國登記的4,200多個農藥品種。飛翔農資是傳統電商平臺中農藥經營規模的電商,其銷售額、訪客人數、搜索人數、支付轉化率等指標連續3年排名在前,2022年5月以來,連續創下周銷售額800萬元以上的記錄。“農一網”采取“平臺+縣域工作站+鄉村代購員”三級模式,與行業200強知名生產企業強強聯合,確保產品質量,共同強化品牌優勢。自2014年11月上線以來,累計發展縣域工作站800余家,注冊代購員超5萬名,累計銷售額突破10億元,服務區域覆蓋了國內70%的農業種植區,為數以千萬計的農戶提供了高品低價的農資產品。
2農藥互聯網經營存在的問題
2.1 農民維權難
通過互聯網購買農藥不同于實體店購買農藥,農藥購買者與經營者普遍不見面,一旦出現質量問題無法當面溝通,同時農民普遍嫌麻煩不會向商家索要發票導致農藥交易行為缺乏直接依據,加上農民認為維權費時、費力,有的農民自認吃虧上當并承擔損失,僅是再次購藥時選換其他商家,存在自認倒霉的消極承受心理。上述原因導致農民維權意識不足維權能力缺失。特別是在發生農作物藥害事故后,農民由于不了解相關法規,不是及時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固定證據,記錄藥害癥狀,組織藥害鑒定,而是自己四處投訴,錯過了記錄藥害的時期,導致證據消失,最終使得維權難以。
2.2 農藥合格率較低
一方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農藥市場監管主要集中在線下經營實體,對電子商務監管缺乏經驗,加上網絡經營時空跨度大,調查取證難等因素,對農藥網絡經營監管力度偏弱。特別是抖音、快手等平臺,相關商家等根據農民種植情況和用藥特點,進行點對點定向推送產品,監管部門接觸不到產品信息,因而無法實施精細監管。另一方面,部分農民只看重標簽宣傳的功效,認為產品的防治譜越寬越好,用藥量越少越好,企業名稱越大、越“洋”,企業越有實力。由于其判斷力進入誤區,使得假劣農藥獲得了一定的生存空間,多樣化的網絡銷售農藥不免魚目混珠,良莠難辨。
2.3 農藥網絡經營準入制度有待于建立
一方面,對網絡經營農藥沒有具體的監管辦法,網絡經營形式多樣,目前主流的農藥電商形式有平臺型和自營店型,可以依托第三方電商平臺,也可以自建網站、微信、QQ、微博等銷售,五花八門。另一方面,對網絡經營商發布廣告的監管跟進不及時,一些視頻廣告、文字廣告、音頻廣告未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查直接發布,經營主體的合法性和產品的合法性難以保證。因此,從源頭上監管,規范嚴格的準入制度很有必要,有利于農藥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2.4 科學推薦用藥難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科學推薦農藥,不得誤導消費者。現在網絡經營農藥,簡化了服務過程,大多數是買賣關系,經營者難以做到向購買人詢問、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并科學推薦農藥。更有甚者,利用對網絡經營農藥監管的乏力,推薦超范圍、超使用濃度的農藥,如有的農藥網絡經營者把阿維菌素當成殺蟲劑助劑,只要殺蟲劑效果不理想,隨意推薦加入阿維菌素。
3規范農藥互聯網經營的對策
3.1 修改《農藥管理條例》
一是明確互聯網經營農藥的定義。凡是利用電子商務平臺、短視頻平臺以及微信等電子網絡和信息技術進行點對點或點對多推介、銷售農藥的行為皆屬于互聯網經營農藥的范疇。二是加強經營資質和行為管理。互聯網經營農藥應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執行采購和銷售臺賬制度,如實記錄供貨信息以及購買人的身份證件、施藥作物等信息。三是明確互聯網農藥經營者發布的與農藥質量、使用有關的文字、圖片、音頻等信息,屬于農藥廣告范疇,其內容必須經過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批。
3.2 建立農藥互聯網經營備案制度
一方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辦理農藥經營許可或者辦理經營許可延續時,要對經營者開展調查,對開展農藥互聯網經營者進行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互聯網經營農藥平臺、經營農藥品種、上網發布的圖片、文字、視頻等信息。二是調整農藥經營許可記載信息,增加網絡經營農藥的平臺信息。三是開展互聯網經營農藥品種備案,上網經營的品種須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登記、生產許可、標簽等信息審核合格后方可上網銷售。
3.3 加大監督執法力度
農業部門會同市場監督、公安、郵政等部門開展農藥互聯網經營專項整治行動。一是重點清除無資質農藥經營者,嚴厲打擊銷售禁限用農藥行為。二是線上線下監管聯動,針對使用效果明顯高于同類產品以及價格明顯低于同類產品的品種開展重點質量抽查,依法查處假劣農藥。三是開展經營行為檢查,特別是要依法打擊超適用范圍、超使用濃度和超使用次數推薦使用農藥的行為。責令不規范的電子商務平臺、互聯網農藥經營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處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經營者。
3.4 做好宣傳培訓
一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為依據,重點宣傳、培訓互聯網經營農藥資質條件、行為規范、進貨查驗、病蟲害防控技術、農藥廣告管理等內容。二是向農民培訓假劣農藥識別方法、農藥科學合理使用技術等知識,讓農民養成購買農藥索要購貨票據,發生農藥使用事故及時向屬地農業主管部門報告的習慣,強化維權意識,提高維權能力。